[股东会]600057*ST夏新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F. 6-7, Water Mansion, No.157, W. Lianqian Rd., XIAMEN, 361008, P.R.CHINA 中国厦门市莲前西路157 号水务大厦六、七层,361004 电话/Tel:+86-592-590 9988, +86-592-590 9966 传真/Fax:+86-592-590 9989, +86-592-590 9986 www.fidelity-cn.com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 )厦信实律书字第034号 共7页致: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刘晓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夏新电子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信实制作 - 1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见。 三、在出具本鉴证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夏新电子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夏新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夏新电子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信实制作 - 2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1)审议《公司 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2)审议《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3)审议《向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4)审议《向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确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夏新电子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8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夏新电子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190,053,970股,占公 信实制作 - 3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司股份总额的44.2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夏新电子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夏新电子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其中《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子议案》以代表 信实制作 - 4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股份190,053,970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与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子议案》以代表股份913,138股的赞成票,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2、大会以代表股份913,138股的赞成票,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3、大会以代表股份913,138股的赞成票,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向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4、大会以代表股份913,138股的赞成票,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向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表决结果,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信实制作 - 5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夏新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实制作 - 6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晓军 二OO 八年八月六日 信实制作 - 7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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