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深国商(00005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08年10月10日 08:03:03 中财网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兴实业”)诉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持股 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23 日作出终审判决。其后,铭兴实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9 日作出再审裁定,并于2007
年 12 月 18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已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2006 年 1 月 24
日、2006年7月12日、2008年4月30日在 《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2007
年年度报告、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案的有关诉讼及进展情况。
二、判决和执行情况
铭兴实业与融发公司于2004 年 11 月 17 日和2004 年 12 月 10 日分别签订
《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融发公司向铭兴实业借款人民币34,600,181.00 元用于龙岗 5#地块的出让事宜,本公司为融发公司的该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 年 3 月 1 日融发公司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以底价9,108 万元出售龙岗 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深圳市广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14,088 万元竞得该地使用权,摘牌价与挂牌底价差额为4,980 万元。
铭兴实业和融发公司随后就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纠纷,铭兴实业遂提起诉讼,
请求融发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向铭兴实业支付扣除税费后的交易差价 4,676.22 万元及利息 869,776.92 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 11 月 17 日作出[ (2005 )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327 号]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6 月23 日作出[ (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73 号]判决。铭兴实业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 5 月9 日作出[ (2007 )粤高法立民申字第 34 号]再审裁定,并于2007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9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二审判决认定由融发公司应支付给铭兴实业的利息及诉讼费,双方已履行完毕,并达成调解协议:融发公司愿意向铭兴实业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共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08 年 1 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第二期于 2008 年 3 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第三期于 2008
年6 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
本案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终结,我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铭兴实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执行终结,本公司已在 2007 年度的合并损益表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了500 万的支出,对2008 年的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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