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威尔泰(002058)关联交易制度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上述(一)、(二)规定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一)、(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按照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并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并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同时符合《上市规则》或交易所认定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数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申请公告。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六条的规定的,按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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