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成霖股份(002047)董事、监事等人员持有股份及管理制度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的,由 本人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和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 相应处罚。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第二十一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 加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服从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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