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武汉中百(00075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1月20日 08:02:48 中财网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8年 11 月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 2008 年 11 月 19 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爱群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82,978,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姓名 表决结果
董事候选人 同意票(股) 反对票(股) 弃权票(股) 同意票占表决权比例
汪爱群先生 82,978,375 0 0 100%
王跃刚先生 82,978,375 0 0 100%
张锦松先生 82,978,375 0 0 100%
俞善伟先生 82,978,375 0 0 100%
程 军先生 82,978,375 0 0 100%
艾 娇女士 82,978,375 0 0 100%
杨晓红女士 82,978,375 0 0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票(股) 反对票(股) 弃权票(股) 同意票占表决权比例
佘 廉先生 82,978,375 0 0 100%
邱思胜先生 82,978,375 0 0 100%
李燕萍女士 82,978,375 0 0 100%
谢获宝先生 82,978,375 0 0 100%
汪海粟先生 82,978,375 0 0 100%
上述候选人均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监事候选人姓名 同意票占表决权比例
同意票(股) 反对票(股) 弃权票(股)
蒋 丹女士 82,978,375 0 0 100%
黄学明先生 82,978,375 0 0 100%
王 超先生 82,978,375 0 0 100%
上述候选人均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978,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978,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978,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 股。
第 1、3、4 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2
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第 5 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告于 2008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百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顾恺(签字)
20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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