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钢天源(002057)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2月03日 09:06:21 中财网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08 年12 月2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8 年11 月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 年11 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08 年12 月2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5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 人,代表股份38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1%,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08 年11
月25 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全票赞成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刘小英________________
汪少炎__________________
2008 年1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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